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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

【案例】出现高空抛物,没砸中也要负责吗?

点击量:1338   时间:2023-08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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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

  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,在路边散步的时候,会被从旁边楼上扔下来的矿泉水瓶吓了一跳,还因此摔伤了胳膊。


路人:谁呀,乱扔东西!这么没公德心,差点砸着人!

丁先生:是不是住二楼这块的住户啊,你往下扔瓶子给我弄伤了!

小张:我扔瓶子?我什么时候扔的瓶子?

丁先生:昨天,昨天扔没扔?

小张:你看见我扔了吗?

丁先生:我调监控了,就是您扔的!

小张:您受伤,这是我瓶子扔的吗?


  通过监控,丁先生确认水瓶是由小张扔下来的。他找到小张,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全部医药费。但小张以水瓶“未砸中”为由拒绝赔偿。那么,丁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呢?


专家点评

  吴晨,“八五”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,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


  本案中,丁先生有权要求扔水瓶的小张承担赔偿责任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小张从楼上扔下的矿泉水瓶虽然没有直接砸中丁先生,但水瓶的坠落对丁先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很强的危险性,其行为本身是有过错的,而且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丁先生受到惊吓而倒地,摔伤了胳膊,该后果和小张高空扔水瓶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

因此,小张应当对丁先生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,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民法典之所以规定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,旨在保护人们“头顶上的安全”。对无辜的受害人加以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理念,也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功能。


 相关法条 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
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 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 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

-  END -



来源|中国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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